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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欄目:市(shi)級政(zheng)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1-07-19 瀏覽量: 775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2126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427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人(ren)民政(zheng)府(fu)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69號)和市委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二)市政府質量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

(三)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共設3個獎項,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為鼓勵創新,推動質量強市建設,同時設立“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鼓勵獎”(以下簡稱“鼓勵獎”)。每個獎項的獲獎組織均不超過3家。申請組織均達不到獲獎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四)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市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近3年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六)鼓勵先進制造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新材料及綠色建筑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在“品字標”品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積極申報;重點支持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新興產業的組織申報。

二(er)、組織管理

(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市評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

(二)市評審委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2.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三)市評審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

2.組建評審組,并對評審組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3.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4.向市評審委報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確定候選組織建議名單并提請市評審委審議;

5.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和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及標識;

6.承辦市評審委的日常事務。

(四)市評審辦組建若干評審組,由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3名(含)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建議名單;

2.制定現場評審的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現場評審,提出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3.向市評審辦匯報評審情況;

4.適時解答、處理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問題和申訴,及向市評審辦提出評審相關的意見或建議。

(五)市評審辦按一定程序聘用評審員。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組建評審組時應遵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不得存在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單位等情形。

(六)市有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市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組織的市政府質量獎培育、發動、推薦和推廣工作。

三、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制造業規上企業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達到A檔;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并取得顯著成效,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對數字經濟新興產業、生命健康產業和農業相關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應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刑事、行政處罰記錄(申報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復的除外)及嚴重失信記錄。

四、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告。由市評審辦向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和市行業協會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告。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有關部門、區縣(市)政府或其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市有關行業協會推薦。區、縣(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享有優先推薦權。

(三)資格審查。市評審辦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合法生產經營及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資料評審。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確定不超過9家的入圍現場評審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市評審辦應當書面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五)現場評審。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該組織確認。市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組織合議提出“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六)審議。市評審辦組織市有關部門審議確定“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對進入現場評審但未入選“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的組織,確定為“鼓勵獎”擬授獎建議組織,并向社會公示。

(七)審查表決。市評審委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評審辦的評審情況匯報,聽取“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負責人的陳述,審查相關材料,并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質量獎”擬授獎組織名單和“創新獎”擬授獎組織名單。對進入現場評審但未入選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的組織,確定為“鼓勵獎”擬授獎組織。

(八)公示。市評審辦將擬授獎組織名單在市級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提交市評審委審查。

(九)批準公布。市評審辦將經公示通過后的擬授獎組織名單,提請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五、激勵及經費

(一)市政府對“質量獎”和“創新獎”的獲獎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并頒發證書和牌匾;對“鼓勵獎”獲獎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二)資助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管局的部門預算。

(三)獲獎組織應將資助經費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等相關工作。

(四)獲得“質量獎”的組織,自獲獎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獲得“創新獎”和“鼓勵獎”的組織不受此限制。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牌匾,不給予資助經費,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創新獎”的組織,再次獲得“創新獎”或“鼓勵獎”的,授予證書和牌匾,不給予資助經費,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鼓勵獎”的組織,再次獲得“鼓勵獎”的,授予證書和牌匾,占當年獎項名額。

(五)為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質量榮譽,對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組織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各級政府質量獎資助經費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兌現。

六、推廣與(yu)應用

(一)市評審辦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及市有關行業協會,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二)市有關部門及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三)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四)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弘揚質量精神、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七、監督管理

(一)市評審委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二)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評審過程中發現并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評審資格。對發現并查實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市評審辦報市評審委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牌匾和資助經費并予以公告。

(三)獲獎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并應當在自獲獎次年起的5年內,每年3月前向市評審辦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由市評審辦適時開展抽查。

(四)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市評審辦可報市評審委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牌匾和資助經費并予以公告。

(六)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附則

本辦法自202161日起施行,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9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