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
第(di)一章(zhang)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zhe)江(jiang)省委關于建(jian)設高素(su)質強(qiang)大人(ren)才隊伍打造高水(shui)平創新(xin)型省份(fen)的決定》(浙(zhe)委發〔2020〕19號)和《浙江省人民(min)政府辦公廳關于(yu)加快(kuai)發(fa)展眾創空(kong)間促進創業(ye)創新的(de)實施意見》(浙政辦發(fa)〔2015〕79號),引導我省眾(zhong)創(chuang)(chuang)空間可持續發(fa)展,發(fa)揮示范帶(dai)動效應,提升(sheng)專業孵化服務能(neng)力,不斷完善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生態,參照科技部(bu)火炬中心(xin)《國(guo)家眾(zhong)創(chuang)(chuang)空間備案暫(zan)行規定》(國(guo)科火字〔2017〕120號),結(jie)合浙江(jiang)實際,制定(ding)本(ben)辦法。
第二條(tiao) 眾(zhong)創空間(jian)是指為滿足大眾(zhong)創新創業(ye)(ye)需求,提(ti)供工作空間(jian)、網絡(luo)空間(jian)、社(she)交空間(jian)和資源共享空間(jian),積極利用眾(zhong)籌、眾(zhong)扶、眾(zhong)包(bao)等(deng)新手段(duan),以社(she)會化(hua)、專業(ye)(ye)化(hua)、市場化(hua)、網絡(luo)化(hua)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ben)、便利化(hua)、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ye)(ye)平臺。
第二章(zhang) 主要功能與服(fu)務
第三條 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shi)降低(di)創業(ye)門檻(jian)、完善創業(ye)生(sheng)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xin)創業(ye)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pei)育(yu)經濟(ji)發展新(xin)動(dong)能(neng)、以創業(ye)帶動(dong)就業(ye)。
第四(si)條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tong)過(guo)創新與創業(ye)相結(jie)合、線上與線下相結(jie)合、孵化與投資相結(jie)合,以專業(ye)化服務(wu)推(tui)動(dong)創業(ye)者應用新技術、開(kai)發新產品、開(kai)拓新市(shi)場、培育新業(ye)態。
第五條 眾(zhong)創(chuang)空間主要(yao)提(ti)供創(chuang)業場地、投資(zi)與(yu)(yu)孵化、輔導與(yu)(yu)培訓、技術服務、項目(mu)路演、信(xin)息與(yu)(yu)市場資(zi)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he)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san)章(zhang) 備案條件(jian)
第六(liu)條 申請備(bei)案省級眾創空(kong)間,應同(tong)時具備(bei)下列條(tiao)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mo)式(shi)清晰,具備(bei)可持續(xu)發展能力。
2.應設立專門運營(ying)管理機構,原則上具(ju)有獨立法人資格,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運營機制。
3.運營時間滿12個月。
4.擁有不(bu)低于300平方米的(de)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chuang)業工位。同時(shi)須具(ju)備(bei)公共服務場地(di)和設施。提(ti)供的創(chuang)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di)面(mian)(mian)積(ji)不低(di)于總面(mian)(mian)積(ji)的75%。屬租賃場(chang)地(di)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you)效租期(qi)(自申報年度開始(shi)計算)。
公共(gong)服務場(chang)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ye)者(zhe)共(gong)享的活(huo)動場(chang)所,包(bao)括(kuo)公共(gong)接(jie)待區、項目(mu)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huo)動區、專業(ye)設(she)(she)備(bei)區等配套服務場(chang)地。公共(gong)服務設(she)(she)施包(bao)括(kuo)免費或(huo)低成(cheng)本的互聯網接(jie)入、公共(gong)軟件、共(gong)享辦公設(she)(she)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xie)議(yi)入駐創業(ye)團隊和企業(ye)不(bu)低于(yu)15家。
6.入(ru)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cheng)為新(xin)企業數(shu)不低于(yu)5家,或(huo)每年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
7.每年(nian)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
8.具備職業孵化服(fu)務(wu)隊伍,至少(shao)3名具備專業(ye)服(fu)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zhi)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gui)范化服務流程。
9.每年(nian)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sai)、創業教育(yu)培訓等活動不(bu)少于10場次。
10.按照科(ke)技部火(huo)炬中心(xin)和省科(ke)技廳要求上(shang)報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完整。
第七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man)足(zu)下列要(yao)求:
眾(zhong)(zhong)創(chuang)空間(jian)主要服(fu)務于(yu)大眾(zhong)(zhong)創(chuang)新創(chuang)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chuang)新、商(shang)業模式創(chuang)新為特征(zheng)的(de)創(chuang)業團(tuan)隊、初創(chuang)公司或從事(shi)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chuang)意(yi)設計的(de)創(chuang)客群(qun)(qun)體及其他群(qun)(qun)體。
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 24個(ge)月。
第四(si)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 省(sheng)科技(ji)廳負責省(sheng)級(ji)備(bei)案眾創空(kong)間的管理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備(bei)案工作。
第(di)九條(tiao) 各市(shi)、縣(市(shi)、區(qu))科(ke)技(ji)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men)負責各地眾創空間的管理(li)工作,各設區(qu)市(shi)科(ke)技(ji)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men)依照本辦(ban)法向省(sheng)科(ke)技(ji)廳擇(ze)優推薦(jian)備案(an)。
第十條(tiao) 省科技廳對(dui)(dui)地方推薦備案的(de)眾創空間(jian)進行形式審查,將(jiang)結果對(dui)(dui)外公(gong)示(shi),公(gong)示(shi)期不(bu)少于5個工作日(ri)。如發現眾(zhong)創(chuang)空間的申報(bao)材料(liao)存在(zai)虛報(bao)、瞞報(bao)等作假(jia)行為,一經查(cha)實,取(qu)消(xiao)備案(an)資格,且2年內不(bu)得(de)再次申報(bao)。
第十一條 申報(bao)省級備案(an)眾創空間的基本程序:
各(ge)設區市(shi)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備案申報(bao)受理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he)實地核查,將評審結果對外公(gong)示,公(gong)示期不(bu)少于5個工作日。公(gong)示(shi)無(wu)異議,推(tui)薦(jian)到省科技廳進行審核(he)。
第十二條 經省科技(ji)廳或委(wei)托第三方專業機(ji)構審核后,對符合(he)條(tiao)件的省級(ji)眾創(chuang)空間(jian)發文備案。
第十三(san)條(tiao) 省級備案(an)(an)眾創空(kong)間發生(sheng)名稱變更,或(huo)運營主體、面(mian)積范(fan)圍、場地位置等備案(an)(an)條件發生(sheng)變化的,需在三(san)個月內向(xiang)(xiang)所在地設(she)區市(shi)科(ke)技(ji)(ji)(ji)行政管理(li)部(bu)門報告。經設(she)區市(shi)科(ke)技(ji)(ji)(ji)行政管理(li)部(bu)門審(shen)核并實(shi)地核查后,符合(he)本辦(ban)(ban)法要求的,向(xiang)(xiang)省科(ke)技(ji)(ji)(ji)廳提(ti)出變更建議;不符合(he)本辦(ban)(ban)法要求的,向(xiang)(xiang)省科(ke)技(ji)(ji)(ji)廳提(ti)出取消(xiao)備案(an)(an)資格建議。
第十四條 省科(ke)技(ji)廳對省級(ji)備(bei)案(an)(an)眾創(chuang)空間(jian)進行動態管理,委托第(di)三方專(zhuan)業機構依據國(guo)家火炬統(tong)計調查數據和(he)科(ke)技(ji)企業培育績效,每年組織開(kai)展省級(ji)備(bei)案(an)(an)眾創(chuang)空間(jian)的考核評(ping)價工作(評(ping)價指標體系見附(fu)件),考核評(ping)價結果分為優(you)秀(A)、良好(B)、合格(C)和不(bu)合格(D)四(si)個等級。對連續2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備案資格;對考核評價優秀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三年內累計獎(jiang)勵不(bu)超(chao)過一(yi)次。
第(di)十五條 國(guo)(guo)家(jia)備案(an)眾(zhong)創(chuang)空(kong)間的考(kao)(kao)核評價(jia)按(an)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開展,在國(guo)(guo)家(jia)啟動(dong)考(kao)(kao)核評價(jia)工作之前,一并(bing)納入省級備案(an)眾(zhong)創(chuang)空(kong)間考(kao)(kao)核評價(jia)體系(xi)。
第十六條 各(ge)市(shi)、縣(xian)(市(shi)、區(qu))科(ke)技行政管(guan)理部門應(ying)加強(qiang)對屬地(di)眾創空間的(de)指導(dao)和服務,及(ji)時(shi)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為眾創空間發展營造良好的(de)政策環(huan)境。
第五(wu)章 附則
第十七條(tiao) 各(ge)設區市(shi)科技(ji)行政管理部門(men)可參(can)照本辦(ban)法(fa)制定(ding)本地(di)眾(zhong)創空間(jian)的管理辦(ban)法(fa)和實施細則。
第十八(ba)條 本辦法(fa)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nian)7月1日起實施。原《浙(zhe)江(jiang)省眾創空間管理與評價試行辦(ban)法》(浙(zhe)科發高〔2015〕193號)同時(shi)廢止。
附件(jian):省級備案(an)眾創空間考(kao)核評價指(zhi)標(biao)體系
附件:
省級備案眾創空間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分值 |
集聚創新創業者 情況 (20分) | 1.1提供工位數(個) | 4 |
1.2當年服務的創業團隊的數量(個) | 6 | |
1.3當年服務的初創企業的數量(家) | 6 | |
1.4創業團隊人員數量和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人數(人) | 4 | |
提供技術創新 服務情況 (20分) | 2.1眾創空間的服務和投資收入(萬元) | 5 |
2.2當年獲得技術支撐服務的團隊和企業的數量(個) | 5 | |
2.3常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指數 (注:指數=1×非發明專利數+5×發明專利數) | 10 | |
提供創業融資 服務情況 (20分) | 3.1累計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個) | 5 |
3.2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累計獲得投融資總額(萬元) | 5 | |
3.3當年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個) | 5 | |
3.4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當年獲得投融資總額(萬元) | 5 | |
建立創業導師隊伍及開展創業教育培訓和活動的情況 (15分) | 4.1創業導師隊伍(人) | 5 |
4.2當年舉辦創新創業活動(次) | 5 | |
4.3當年開展創業教育培訓(次) | 5 | |
創業成長服務績效 (25分) | 5.1當年新注冊企業數量(家) | 5 |
5.2當年新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數(家) | 20 | |
加分項 (30分) | 6.1初創企業中當年有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 10 |
6.2初創企業中當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 10 | |
6.3其他加分項(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廣等)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