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
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 為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面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建立健全節水政策機制,大力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根據《浙江省水資源條例》和《浙江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水資源費減征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水資源費減征管理辦法
為建立健全節水政策機制,激發用水戶節水內生動力,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浙江省水資源條例》和《浙江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級以上節水型企業的水資源費減征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實施主體 水資源費減征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執行情況應當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減征標準 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取水戶水資源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獲得省級節水標桿企業稱號的取水戶水資源費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獲得國家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稱號的取水戶按省級節水標桿企業減征標準執行。 對同時獲得兩種以上稱號的,按最高減征標準執行,不重復減征。 四、有效期限 水資源費減征政策享受時間從取水戶通過省級節水型企業、省級節水標桿企業、國家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評定或復評的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省級節水型企業有效期五年,省級節水標桿企業有效期三年,國家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后,通過復評的企業繼續享受減征政策。 五、職責分工 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省級節水型企業和節水標桿企業的建設和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評價標準,定期開展評定和復評工作。2019年底前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企業,由省經信、建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于2021年10月底之前,統一組織復評,通過復評的企業按第三、第四條執行。 公共供水企業的省級節水型企業和節水標桿企業評定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六、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