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浙江省調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通知》精神,撤銷杭州市上城區、江干區,設立新的杭州市上城區;撤銷杭州市下城區、拱墅區,設立新的杭州市拱墅區;撤銷杭州市余杭區,設立新的杭州市余杭區;設立杭州市臨平區;設立杭州市錢塘區。
為依法有序、積極穩妥做好杭州市部分行政區劃優化調整有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有關規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杭州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有關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決定》,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新的上城區、拱墅區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時依法選舉產生。
在新的上城區、拱墅區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前,由原上城區、江干區選出的區人大代表仍在新的上城區的,原下城區、拱墅區選出的區人大代表仍在新的拱墅區的,其代表資格繼續有效,分別召開兩個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產生新的上城區、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產生新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依法審議決定新的行政區域內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行使職權至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為止。
成立新的上城區、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分別負責籌備和召集本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新的余杭區和臨平區、錢塘區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2021年5月底前選出,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舉行。
成立新的余杭區和臨平區、錢塘區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分別負責籌備本行政區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相關事宜,召集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分別設立選舉委員會,在籌備組領導下主持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分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報籌備組公布代表名單。選舉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任命。
三、新的上城區、拱墅區和臨平區、錢塘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為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新的余杭區屆次為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四、原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至新的上城區、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產生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止。
原余杭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至新的余杭區、臨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產生為止。
五、由原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余杭區選舉產生的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錢塘新區管理范圍內由原江干區、蕭山區選舉產生的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代表資格繼續有效,任期不變。
原余杭區所轄6個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繼續有效,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不變、屆次不變,區屬名稱隨行政區劃調整作相應調整。
六(liu)、新(xin)的(de)上城區(qu)(qu)、拱(gong)墅區(qu)(qu)、余(yu)杭區(qu)(qu)和臨(lin)平區(qu)(qu)、錢(qian)塘區(qu)(qu)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ji)其常務委員(yuan)會制定的(de)現(xian)行地方性(xing)法規,暫(zan)按(an)行政區(qu)(qu)劃(hua)優化調整前(qian)的(de)規定執(z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