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
基本生活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20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澇災害、罕見低溫等不利影響,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廣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了較好保障。當前,春節臨近,為進一步保障好困難群眾生活,確保他們度過一個溫暖祥和的春節,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場供應充足和(he)價格(ge)平穩
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穩價工作,加強價格監測和市場監管,確保春節期間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資生產正常、運輸暢通、供應充足、價格平穩、質量可靠,保障城鄉居民過節物資需求。根據食品等物價波動情況,視情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加強資金保障,確保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地方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財政另行安排;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財政安排。
二、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
扎實做好春節期間困難群眾救助保障和關愛服務,及時足額發放低保、特困供養等救助金。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群眾發放節日補助或臨時生活補助。開展取暖救助,確保寒冷地區的困難群眾冬天不受凍。全面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困難群眾實際情況按規定給予基本生活救助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以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等信息為基礎,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庫,加強民政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醫療保障等部門數據的共享比對,主動發現、精準識別困難群眾,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給予社會救助。加強對已脫貧人口和邊緣人口的監測排查,確保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不遺漏。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獨居(留守)老年人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流浪乞討人員、殘疾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困難群眾,開展巡訪探訪,提供針對性幫扶和關愛服務。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基本運轉,做好有集中供養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工作。加強貧困重度殘疾人照護服務,落實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等政策,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費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切實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寒冬送溫暖”專項救助工作,重點巡查露天廣場、地下通道、閑置房屋等流浪乞討人員易集中區域和部位,夜間及惡劣天氣時增加巡查頻次。
三(san)、妥善做好受災人員基本(ben)生(sheng)活救助
加快中央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發放進度,確保春節前全面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加強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走訪慰問活動等有序銜接,進一步突出救助重點、增強救助實效。積極推進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用好用足各類重建政策和資金,有效形成幫扶合力,支持受災群眾盡快恢復重建住房,早日入住新居。對因災房屋倒損需過渡安置的受災群眾繼續做好幫扶救助,規范有序發放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等款物,確保受災群眾通過投親靠友、自行租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得到妥善安置。做好冬春期間各類災害防范應對準備,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快速下撥發放救災款物,確保受災群眾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四、防范(fan)化解各類特殊困難群眾服務機(ji)構安全隱患
壓實各類特殊困難群眾服務機構主體責任,健全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預案,增強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嚴密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所有服務機構健康有序運行。加強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特殊困難群眾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分區分級嚴格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從嚴從細排查消除消防、食品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加強冬季供暖保障,防止發生煤氣、煤煙中毒和凍傷、凍死事故。進一步做好機構內服務對象照護管理和日常巡查,密切關注服務對象身心健康,及時做好送醫就醫、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工作。切實加強節日期間值班值守工作,嚴格執行專人值班值守制度。
五(wu)、全力做好(hao)受疫情影(ying)響困難(nan)群眾兜底保障(zhang)工作
當前,各地區、各部門要毫不松懈做好疫情防控有關工作,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各項政策措施,努力降低疫情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對患新冠肺炎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等,按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可一事一議加大救助力度。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導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簡化低保申請確認程序,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納入救助范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可采取增發救助金、發放臨時生活補助和生活物資、暫緩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對受疫情影響陷入生活困境的群眾,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對失業農民工等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務工地或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幫助其渡過生活難關。對因疫情防控影響缺乏監護或照料的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加強走訪探視、摸底排查,做到妥善照顧、服務到位。做好留在當地農民工、留校學生等的生活安排,對生活困難的及時提供臨時住宿、飲食、御寒衣物等救助幫扶。
六、確保(bao)各項救(jiu)助幫扶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主體責任,守住民生底線,堅決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各級財政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優先安排、打夠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資金。按照資金直達要求,加強監管、防止挪用,及時足額將各類救助和補貼資金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充分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統籌整合救助資源,解決好困難群眾急難個案問題。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加強熱線電話值守,規范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發揮好臨時救助的救急難作用。對非因主觀故意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范圍的,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激勵黨員干部、一線工作人員擔當作為。春節期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走訪慰問活動,加強對困難群眾的關心關愛,妥善解決困難群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確保困難群眾安心過年、溫暖過冬。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