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245號令》”)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2008年制定的《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以下簡稱“《179號令》”),《245號令》的條文大幅減少,從原先的7章54條壓縮至6章38條。
為幫助讀者了解和適應政策變化,杭州海關匯總梳理了近期在各個咨詢渠道收到的10個熱點問題,并給予權威解讀。
減免稅申請人還可委托他人辦理減免稅業務嗎?
盡管《245號令》中刪除了《179號令》有關委托辦理的條款,但根據民事委托的法律法規,減免稅申請人仍可委托他人辦理減免稅業務。受托人辦理業務時,需要一并提交有關委托事項的證明文件。
未在海關注冊登記可自行辦理減免稅申請嗎?
減免稅申請人可自行辦理減免稅申請,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單位可先辦理注冊登記(臨時)手續,申請電子口岸IC卡,自行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減免稅申請。
《245號令》中將減免稅審批改成了減免稅審核確認,兩者有何區別?
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其他權力事項”,因此在《245號令》將“減免稅審批”明確為“減免稅審核確認”,同時將《179號令》中“減免稅備案”和“減免稅審批”合并為“減免稅審核確認”,即取消了減免稅備案環節。
對于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項目2目信息的材料,海關一次性完成審核。
同時《245號令》實施后,《征免稅證明》已經調整為《征免稅確認通知書》,其他文檔格式也有所變化,海關總署主頁已經公告,若有需要可自行查閱。
還允許以無紙化方式申請辦理減免稅業務嗎?
2017年12月15日起,海關開始推廣減免稅申請無紙化,企事業單位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無紙化方式向海關提交減免稅申請。
減免稅申請人可自行打印《征免稅確認通知書》,需要海關提供紙質《征免稅確認通知書》的,可將自行打印的《征免稅確認通知書》交主管海關窗口蓋章確認。
已取得的《準予擔保證明》《征免稅證明》繼續有效?
2021年3月1日前按照《179號令》規定已經取得的《準予擔保證明》《征免稅證明》等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請對之前出具的《準予擔保證明》《征免稅證明》等證明變更或延期,則需要按《245號令》的規定重新出具《準予辦理擔保通知書》和《征免稅確認通知書》。
辦理稅款擔保延期手續有變化嗎?
《245號令》調整申請辦理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規定,根據第十二條,在稅款擔保屆滿前,對于非減免稅申請人原因需要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主管海關可以主動延長稅款擔保期限,告知減免稅申請人,并通知申報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這個規定與《179號令》中的需由企業提出擔保延期申請的規定存在明顯差別。
減免稅貨物結轉還需要報關嗎?
《245號令》簡化了減免稅貨物結轉的手續,根據第二十七條,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其他單位的,只需向轉出/轉入方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轉入手續,不再需要辦理報關手續。
有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的要求有何變化?
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的時間由每年的3月31日(含)調整至6月30日(含)。根據“多報合一”改革的規定,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一并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或者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單獨提交。
未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有何影響?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根據《245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對減免稅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的,海關可以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同時規定在其完成補報前不得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稅款擔保、后續管理等相關業務。
減免稅貨物需在主管海關申報進口嗎?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在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時,自行決定并填報“申報海關”,向申報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出口手續。需調整申報海關的,則需申請變更或撤銷《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確認通知書》。
(杭州(zhou)海關關稅處綜合科(ke)科(ke)長王華(hua)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