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號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反外(wai)國(guo)制裁法》已由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第十(shi)三屆全國(guo)人民(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wei)員會(hui)第二十(shi)九次會(hui)議(yi)于2021年6月(yue)10日通(tong)過,現予(yu)公布(bu),自公布(bu)之日起施(shi)行(xing)。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zhu)席 習(xi)近平
2021年6月10日
第一條 為(wei)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li)益,保護我(wo)國公民、組(zu)織的合(he)法(fa)權益,根據憲法(fa),制定本法(fa)。
第二條 中(zhong)華人民共(gong)(gong)和(he)國堅持獨立自主(zhu)的(de)(de)和(he)平外交政策,堅持互(hu)相(xiang)尊重主(zhu)權和(he)領土完(wan)整(zheng)、互(hu)不(bu)侵犯、互(hu)不(bu)干(gan)涉內政、平等互(hu)利、和(he)平共(gong)(gong)處(chu)的(de)(de)五項原則(ze),維(wei)護以(yi)聯合國為(wei)核(he)心(xin)的(de)(de)國際(ji)體系和(he)以(yi)國際(ji)法為(wei)基礎的(de)(de)國際(ji)秩序,發展同(tong)世界各(ge)國的(de)(de)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lei)命運共(gong)(gong)同(tong)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he)國反(fan)對霸權主義和(he)強權政治,反(fan)對任(ren)何(he)(he)國家以(yi)任(ren)何(he)(he)借口、任(ren)何(he)(he)方(fang)式干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xi)基本(ben)準(zhun)則,以(yi)各種(zhong)借口或者(zhe)依(yi)據(ju)其(qi)本(ben)國法律對(dui)我(wo)國進行遏制(zhi)、打壓(ya),對(dui)我(wo)國公(gong)民、組織采(cai)取(qu)歧視性限制(zhi)措(cuo)施(shi),干涉我(wo)國內政的,我(wo)國有(you)權(quan)采(cai)取(qu)相應反制(zhi)措(cuo)施(shi)。
第(di)四條(tiao) 國務院(yuan)有關部門可以決定(ding)(ding)將直接(jie)或者間接(jie)參與制定(ding)(ding)、決定(ding)(ding)、實施(shi)本法(fa)第(di)三條(tiao)規定(ding)(ding)的歧視性限制措(cuo)施(shi)的個(ge)人、組織列入反(fan)制清單。
第五條 除根(gen)據本法第四(si)條規定列(lie)入反制清單的個人(ren)、組(zu)織以外,國(guo)務(wu)院有關(guan)部門(men)還可以決定對下列(lie)個人(ren)、組(zu)織采取(qu)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zhi)清(qing)單個人的(de)配偶和(he)直系親(qin)屬;
(二)列入反制清(qing)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ren)員或者實際控制人(ren);
(三)由列(lie)入反制清單個(ge)人擔任高級管理(li)人員的組織;
(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ren)和(he)組(zu)織(zhi)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zu)織(zhi)。
第(di)六條 國務院有關(guan)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he)任務分工,對本法第(di)四條、第(di)五(wu)條規定的個人、組織(zhi),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或(huo)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注(zhu)銷簽證或者驅逐(zhu)出境;
(二)查封、扣押(ya)、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dong)產(chan)、不動(dong)產(chan)和(he)其他各類財產(chan);
(三)禁止或者限制(zhi)我國境(jing)內的(de)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jiao)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ta)必要(yao)措施。
第七(qi)條(tiao) 國務院(yuan)有(you)關部(bu)門依據(ju)本法第四條(tiao)至第六(liu)條(tiao)規定作出(chu)的決(jue)定為最(zui)終決(jue)定。
第八條 采(cai)取反制(zhi)(zhi)措施(shi)所依據的情形發(fa)生變化的,國務院有(you)關部門(men)可以暫停(ting)、變更或者取消有(you)關反制(zhi)(zhi)措施(shi)。
第九條 反制清單(dan)和反制措(cuo)施的確定、暫(zan)停、變(bian)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men)發布(bu)命令予以(yi)公布(bu)。
第十條 國家設立(li)反(fan)外國制裁工(gong)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gong)作。
國務(wu)院有關部門應當(dang)加強協同配合和(he)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zhi)責和(he)任務(wu)分工確定和(he)實施有關反制(zhi)措(cuo)施。
第十一(yi)條(tiao) 我國(guo)境內的(de)組織和(he)個人(ren)應當執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采取的(de)反制措施。
對(dui)違反(fan)前款規定的組織(zhi)和個人,國務院有(you)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zhi)其(qi)從事相(xiang)關活動(dong)。
第十(shi)二條 任何(he)組(zu)織(zhi)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huo)者(zhe)協(xie)助(zhu)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zu)織(zhi)采取的歧視性限制(zhi)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反前(qian)款規定(ding),侵害我(wo)國(guo)公(gong)(gong)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wo)國(guo)公(gong)(gong)民、組織可(ke)以依法向(xiang)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ting)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對于危害(hai)我國(guo)主權、安全(quan)、發展利益的(de)行(xing)為(wei),除本(ben)法(fa)規定外,有關(guan)法(fa)律(lv)、行(xing)政法(fa)規、部(bu)門規章可以規定采取(qu)其他(ta)必要的(de)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 任(ren)何組織和個(ge)人不執(zhi)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fa)追究(jiu)法(fa)律責任(ren)。
第十五條 對于外國(guo)國(guo)家、組織(zhi)或者(zhe)個(ge)人(ren)實施、協助(zhu)、支持危害我(wo)國(guo)主(zhu)權、安全、發展利益(yi)的行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guan)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tiao) 本法自公布之日(ri)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