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財政政策
實施細則
為鼓勵和引導我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支持企業轉型發展、做大做強,根據《關于推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意見》(余政辦〔2015〕149號)、《余杭區推進科技創新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余政發〔2016〕33號)和《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意見》(余政發〔2016〕34號)文件精神,特制訂本細則。
一、支持對象
在余杭區依法登記注冊,財政級次屬余杭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的企業。上市培育企業和新三板備案企業的確認程序及條件按《關于印發余杭區上市培育企業和新三板備案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余金融辦〔2016〕2號)文件執行。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備案確認程序及條件按《余杭區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報備操作辦法》(余金融辦〔2012〕31號)文件執行。
二、支持內容
(一)鼓勵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1.對列入區上市培育企業、新三板備案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與中介機構簽訂正式上市、新三板掛牌服務協議,且2015年1月1日后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用,按實際支付中介服務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中介服務費支付憑證和發票等。
2.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分兩類情況給予補助:對列入區上市培育對象的企業,在完成上市輔導備案后兌現補助50萬元;對經備案的擬新三板等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企業,在掛牌申報材料受理后兌現補助5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企業上市輔導證明(以浙江證監局網站公布信息為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等。
3.上市培育企業、經備案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為明確資產權屬而進行的資產重組,按不超過企業資產重組額5%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資產重組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10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公司章程、資產過戶證明材料、納稅證明材料等。
4.上市培育企業、經備案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按規定歷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轉增股本,按不超過轉增股本額5%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轉增股本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10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變更前后公司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納稅證明材料等。
5.上市培育企業、經備案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現金分紅、股權轉讓所得三年內再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按不超過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獎勵比例按其現金分紅、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10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股東會決議、納稅證明材料、再投資余杭的投資證明等。
(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工作
1.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等場外交易市場掛牌。對在新三板、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等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等場外交易市場出具的企業掛牌證明材料等。
2.鼓勵有限責任公司赴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創新板掛牌,對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申報時需提供浙江股權交易中心出具的企業創新板掛牌證明材料等。
3.對2015年1月1日后區外新三板掛牌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我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五證合一)等材料。已掛牌企業成功轉板的企業,按相應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三)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1.企業遞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申請材料并獲受理,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遞交上市申請材料并獲受理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此項補助每家企業僅限享受一次。申報時需提供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境外交易所出具的企業直接上市申請受理證明等。
2.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將募集資金的50%以上投資余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成功進行轉板的企業補足差額。申報時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批復文件、交易所上市通知或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明材料、募集資金投資余杭證明材料等。
3.新三板掛牌企業實現首次融資并將募集資金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募集資金投資余杭證明材料等。
4.對區外上市(含借殼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我區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五證合一)等材料。
(四)推進企業開展持續資本運作
1.鼓勵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上市公司再融資,其融資額50%以上投資余杭的,按融資額的1‰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批復文件、募集資金方案、證明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募集資金投資余杭證明材料等。
2.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并購重組,并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被并購企業注冊地遷入余杭的,按不超過并購額的5%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比例按其并購重組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6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批復文件、并購重組方案、完成并購重組證明材料、納稅證明材料、并購企業遷入余杭證明材料等。
(五)鼓勵股權投資業發展
支持余杭區股權投資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參照《關于夢想小鎮(天使村)金融企業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執行,適用范圍擴大至全區。
(六)鼓勵企業開展債權融資
1.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用于企業發展或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對發行企業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企業,給予所募資金2‰的獎勵,最高不超過40萬元;對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的企業,按發行金額的1‰給予費用補貼,單次補貼金額不高于3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短期融資券注冊通知書、中期票據注冊通知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備案通知書、債券發行方案、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簽訂協議、募集說明書等。
2.引導和支持中小微企業以區域或行業為紐帶,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或參與中小企業集合信托計劃,實現“抱團”融資。兩家以上中小企業集合式發行區域集優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且未由財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發行金額的2.5‰給予費用補貼,單次單戶補貼金額不高于50萬元。申報時需提供集合債券批準文件、集合票據注冊通知書、集合信托、債券發行方案、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簽訂協議、募集說明書等。
(七)鼓勵企業多渠道融資,支持個人股東再投資
1.入駐眾創空間的企業獲得專業投資機構(非控股母公司)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對企業個人股東給予獎勵。股權轉讓所得三年內再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按不超過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80%確定;股權轉讓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資余杭證明的,按不超過融資額的5%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4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企業入駐眾創空間認定文件、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變更前后公司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專業投資機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備案的證明材料、納稅證明材料、再投資余杭證明材料等。
2.初創企業獲得專業投資機構(非控股母公司)投資且投資額達2000萬元以上的,對企業個人股東給予獎勵。股權轉讓所得三年內再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按不超過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80%確定;股權轉讓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資余杭證明的,按不超過融資額的5%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4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變更前后公司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專業投資機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備案的證明材料、納稅證明材料、再投資余杭證明材料等。
3.上市企業或世界500強企業收購我區企業,對被收購企業個人股東獎勵政策。股權轉讓所得三年內再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按不超過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100%確定。股權轉讓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資余杭證明的,按不超過并購額的5%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6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批復文件、收購方案、完成收購證明材料、納稅證明材料、并購企業遷入余杭證明材料等。
4.我區企業(房地產、建筑業除外)以凈利潤對股東進行現金分紅,且對個人股東分紅金額超2000萬元的,對個人股東納稅后三年內再投資余杭鼓勵類產業項目,按不超過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獎勵比例按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的40%確定。申報時需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納稅證明材料、再投資余杭的投資證明等。
三、申報要求
(一)組織申報
企業上市、新三板掛牌等方面的直接獎勵按照季度申請、受理和兌現,其他財政獎勵、補助按照每年第二季度為上年財政獎勵補助資金申請與受理期,企業向區金融辦提交要求財政獎勵補助申請,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分別送區金融辦、區財政局。
(二)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財政扶持除以上需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余杭區財政扶持項目申報表(附件1);
2.余杭區財政扶持項目申報承諾書(附件2);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附則
(一)本細則由區金融辦會同區財政局負責實施;資助類、補助類資金政策兌現時,須在區級主要媒體進行公示。
(二)余杭區申報上級項目以及上級項目配套資金管理按《余杭區區級以上財政扶持項目申報和管理辦法》(余政辦〔2013〕359號)文件執行。對獲得省級及以上榮譽的,按照上級獎勵資金的50%予以配套獎勵。
(三)除另有約定外,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在本細則實行期間,因注冊地變更等導致企業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時,企業須退還已享受的各類財政扶持資金。
(四)本細則支持總額以年度財政預算數為限。同一事項不重復享受政策,按最優惠政策執行。項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在同一年度實行就高獎勵;跨年度實行補差獎勵。本政策意見涉及到的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按照《余杭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余政辦〔2014〕276號)號文件精神執行。
(五)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實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細則由區金融辦、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