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gen)據(ju)《浙江省(sheng)市場監督管理局(ju) 浙江(jiang)省(sheng)商務廳 浙(zhe)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yu)切實做好商(shang)務、鹽(yan)業(ye)執法事項(xiang)劃轉加強監管執法協(xie)作的(de)通知》要求,市(shi)市(shi)場(chang)監管局、市(shi)經信局梳理形成(cheng)了整合(he)劃入市(shi)場(chang)監管綜(zong)合(he)行政(zheng)執法范圍的(de)鹽(yan)業(ye)執法事項(xiang)目錄,經市(shi)政(zheng)府(fu)同意,現予以公開。
自2021年4月11日起,劃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15項鹽業行政處罰事項(詳見附件)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由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行使,目錄事項原業務主管部門不再繼續行使。上述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由鹽業主管部門繼續承擔。
附件: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zheng)執(zhi)法范圍的鹽業(ye)執(zhi)法事項目錄(lu)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ju)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xi)化(hua)局
2021年4月(yue)19日